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】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送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修正草案(初稿)1份,如有修正建議,敬請於114年8月15日聯繫本會承辦人,逾期未回復者,視同無意見,轉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7月18日FDA器字第1141616649號函辦理。
二、考量化粧品成分之使用安全並與國際管理規定調合,參酌國際間化粧品管理法規、環境部全氟/多氣烷基物質(PFAS)管理規定及臺灣中藥典成分名稱,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,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稱為農業部、增列重金屬錦(Antimony)之殘留限量規定、修正中藥材成分「細辛」之英文學名等7項成分管理規定及增列Hydroquinone等25項禁止使用成分,預計給予約1年緩衝期。
三、旨揭來函敬請參閱附加檔。
公文請參閱:
FDA器字第1141616649號.pdf